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九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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