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章 送达文书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章 送达文书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