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
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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