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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