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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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