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