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