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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