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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