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