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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