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