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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