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