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