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