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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