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