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