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