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