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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