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