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