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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