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