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