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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