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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