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