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