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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