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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