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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