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