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