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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