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