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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