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