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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