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