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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