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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