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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