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