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