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二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