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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