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