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