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